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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莹与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满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莹,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满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916号原告:马莹,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住南阳市。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462534E。法定代表人:陈志强,任公司经理。被告:王满辉,男,汉族,45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莹诉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满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坤鑫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王满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莹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6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5元,由原告马莹负担人民币2,835元。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