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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朱华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朱华平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26号原告: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雪骏,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桂华,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华平,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华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兴龙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