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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家明、吴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明,吴秋梅,贝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79号申请执行人高家明,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吴秋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贝树华,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高家明申请执行贝树华、吴秋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绍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