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武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264号原告: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李佳红,职位总经理。被告:武占民,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西县。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