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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武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264号原告: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1号路南财经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李佳红,职位总经理。被告:武占民,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迁西县。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金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