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与谢文富、谢春芳、罗存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谢文富,谢春芳,罗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甲,女,53岁,云南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某乙,女,31岁,云南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36岁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谢文富,男,19岁,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谢春芳,男,42岁,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罗存凤,女,39岁,云南省祥云县人。关于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与谢文富、谢春芳、罗存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标的247782.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谢文富、谢春芳、罗存凤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其家中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谢文富目前正在服刑。据此,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本案执行标的242728.32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3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