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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1657号原告:李某1,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2于2003年12月5日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2月8日,经新蔡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李某2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承担。现因被告长年在外打工不在家,没有人照顾我女儿,且我女儿也愿意和我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2由原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