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颖辉与被告范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辉,范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359号原告:赵颖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6日。被告:范佳清,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1日。原告赵颖辉与被告范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赵颖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赵颖辉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