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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顺锐、王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顺锐,王彩红,汤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921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顺锐,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彩红,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汤明辉,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顺锐、王彩红、汤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