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吴财学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吴财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95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财学,男,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行审78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吴财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财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财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