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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国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国义,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址湖州市吴兴区。2016年3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先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韩国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数值达84mg/100ml。当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韩国义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韩国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国义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湖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韩国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国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国义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韩国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国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进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