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图吉日嘎拉、苏龙高娃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图吉日嘎拉,苏龙高娃,吉仁道劳,吉仁花,赛乌日格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虎,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604105114,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巴拉贡镇乌吉尔嘎查。被执行人苏龙高娃,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9007073024,女,1990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巴拉贡镇乌吉尔嘎查。被执行人吉仁道劳,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712035117,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25-2-602室。被执行人吉仁花,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30708632X,女,1973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文化局小区2-4-401室。被执行人赛乌日格乐图,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503206018,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胜利小区11号底商。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巴图吉日嘎啦、苏龙高娃、吉仁道劳、吉仁花、赛乌日格乐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