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4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华、辛仁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华,辛仁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2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骏,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男,该行职工。被告:陈建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辛仁光,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辛仁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建华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897.22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13398.60元、滞纳金2876.71元、其他费用60元,��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最高按月利率2%);2、被告辛仁光对陈建华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骏、被告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仁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4日,被告陈建华与原告签订《台州银行大唐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领大唐信用卡,卡号为62×××04,信用额度为50000元。同日,被告辛仁光与原告签订《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陈建华使用上述大唐信用卡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用合约和保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后被告陈建华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4月30日尚欠原��透支本金48897.22元及利息13398.60元、滞纳金2876.71元、其他费用60元,上述款项被告陈建华至今未予偿还,被告辛仁光亦未代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897.22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13398.60元、滞纳金2876.71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共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辛仁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辛仁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被告陈建华、辛仁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秀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