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坤鹏、刘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坤鹏,刘魁,刘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29号申请人董坤鹏,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刘魁,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申请人刘顺英,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申请人董坤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魁驾驶的刘顺英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魁驾驶的刘顺英所有的冀B×××××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