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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刘远松与梁惠娴、何智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松,梁惠娴,何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10号申请执行人:刘远松,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梁惠娴,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智杰,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19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梁惠贤、何智杰支付借款8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本地区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0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