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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细根、曾屋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细根,曾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钟细根,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曾屋根,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钟细根与曾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曾屋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曾屋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屋根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