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席盼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2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盼,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7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6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盼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21时20分许,经事先微信联系后,被告人席盼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实验二小对面xx宾馆203房间处贩卖给高某200元的冰毒和麻古。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高某身上查获冰毒和麻古,从席盼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经称量,从高某处查获的由席盼贩卖的冰毒重0.4512克、麻古重0.1891克。经鉴定,上述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席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盼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0.640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席盼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席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席盼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席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但因被告人席盼虽然自愿认罚,却无力缴纳量刑建议的财产刑,故本院依法在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判处相对量刑建议较重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