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46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1民初88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永胜(证件号码:)在广发银行的62×××65的存款人民币47231.2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朝桃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