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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克海与于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海,于庆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87号之一原告:张克海。被告:于庆国。原告张克海与被告于庆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克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海以与被告于庆国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张克海负担。审判员  刘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