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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双李英茹张勇杨光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李英茹,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勇,杨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59号原告:李双,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转动站*楼永远兽药店,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英茹,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转动站*楼永远兽药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冯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团结乡中学后院售楼处。被告:杨光,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团结乡后院中学售楼处。原告李双、李英茹与被告讷河市振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勇、杨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李双、李英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李英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李英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双、李英茹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