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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慧波申请强制执行张婷婷、郭雨齐、郭宇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波,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波。被执行人张婷婷。被执行人郭雨奇。法定代理人张婷婷(郭雨奇之母)。被执行人郭宇凡。法定代理人张婷婷(郭宇凡之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并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慧波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银行存款8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7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