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慧波申请强制执行张婷婷、郭雨齐、郭宇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波,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慧波。被执行人张婷婷。被执行人郭雨奇。法定代理人张婷婷(郭雨奇之母)。被执行人郭宇凡。法定代理人张婷婷(郭宇凡之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并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慧波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婷婷、郭雨奇、郭宇凡银行存款8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7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郝锦渊审判员 郭家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