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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508号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与工业路天和小区。法定代表人:杨瑞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秋朝,男,1948年7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秀梅,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