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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富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富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28号罪犯沈富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潍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富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沈富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富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沈富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富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126日起至2033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