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林与被执行人王亚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林,王亚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林,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亚力,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金林与被执行人王亚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王亚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金林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