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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行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白淑敏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69号原告白淑敏,女,1944年7月7日。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欢,女。原告白淑敏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淑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白淑敏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敏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白淑敏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白淑敏。审 判 长  邱春阳审 判 员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金 涛书 记 员  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