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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225谈军与蔡其红、吴金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军,蔡其红,吴金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225号原告:谈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陈雨彤,扬州市江都区仁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其红,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吴金年,男,成年,汉族,住址。原告谈军与被告蔡其红、吴金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谈军负担。审判员  仇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