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欢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欢,孟春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5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欢,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原审被告人孟春祥,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革胜委*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春祥、刘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沪01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孟春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抢劫罪判处刘欢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刘欢以原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孟春祥、刘欢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刘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欢撤回上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翟浩审判长 王宗光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