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文忠与惠午季、惠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忠,惠午季,惠培培,李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480号原告:周文忠,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午季,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惠培培,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宾,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周文忠与被告惠午季、惠培培、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周文忠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文忠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忠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