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陶维波与曲春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波,曲春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289号原告陶维波,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曲春梅,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波与被告曲春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维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荆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晓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