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安阳泰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安阳泰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54号原告:刘红霞,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泰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法定代表人:赵宝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霞与被告安阳泰利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2元,减半收取计4026元,由原告刘红霞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