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47号原告张金花,女,1980年3月24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张金花与前郭县便民房产交易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金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川—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