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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庆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4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庆亮,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庆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庆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吴庆亮在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一期D栋504室宿舍,趁同宿舍住的蔡某、张某1二人去上班时,盗走蔡某放在桌子上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张某1放在床上的1部三星牌手机和书桌上的1个项链坠子,后被告人吴庆亮将上述盗得的2部手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6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庆亮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鑫农家印象汀州饭店,盗走陈某放在店铺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50元和1包七匹狼尚品香烟。3、2016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吴庆亮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畅想KTV店内,盗走张某2放在KTV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00元和1部苹果6手机。4、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庆亮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鑫农家印象汀州饭店,用手扒开饭店后门,盗走该店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1413元。5、201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庆亮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畅想KTV店铺,用铁棍撬开店铺后门,盗走KTV小超市收银台抽屉里的3包七匹狼尚品香烟、1包软中华香烟,尔后被告人吴庆亮又窜至KTV办公室,盗走杨某放在办公室保险柜里的人民币3800元。经鉴定,上述2-5起被盗的手机和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97元。另,2016年4月被告人吴庆亮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庆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庆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5起,价值共计人民币9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庆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庆亮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庆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吴庆亮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蔡炜鑫720元、陈金炼180元、张永娟3412元、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鑫农家印象汀州饭店1413元、畅响KTV店3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 秀 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