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保同与周口久鸿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同,周口久鸿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283号原告:陈保同,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何洪亮,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久鸿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郸城县集聚区南环路东段。原告陈保同诉被告周口久鸿农贸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保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保同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保同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