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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学银与罗少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银,罗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学银,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郭彭,宜宾县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少彬,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学银与罗少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488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