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蒋袁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蒋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43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署袜街北一街25号。负责人:陈炼兵,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袁源,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XX部队排长,军官证编号X字第XX号。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川0104民初3431号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蒋袁源所有位于XX市XX区X房屋产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袁源所有位于XX市XX区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赖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