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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晶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重庆晶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829号原告: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1幢29-8,组织机构代码58425390-8。法定代表人:石凤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晶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红路66号长安华都3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0160425G。法定代表人:罗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晶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加的夫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加的夫���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韵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