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何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何超群,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代表人:黎栋国,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超群,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法定代表人:钟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何超群、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超群、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何超群、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96254.8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