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振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客莱化纤有限公司、周柏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客莱化纤有限公司,周柏春,魏新梅,王水林,徐利平,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671号原告:浙江振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朝阳村邱介坝。法定代表人:宋战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瑾,浙江智仁(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富客莱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D区经三路以东、陆汇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王炳法,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柏春,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魏新梅,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王水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徐利平,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街道塘口。法定代表人:王炳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客莱化纤有限公司、周柏春、魏新梅、王水林、徐利平、湖州富客莱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振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