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德明与邵永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明,邵永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287号原告:郑德明,男,成年,汉族。被告:邵永冀,男,成年,汉族。原告郑德明与被告邵永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永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德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邵永冀偿还借款10000元及至起诉时利息68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7年2月18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邵永冀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8日,邵永冀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000元,利息约定每月200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借条》。2014年4月18日起,郑德明多次向邵永冀催讨借款,但邵永冀至今未能归还借款。邵永冀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8日,邵永冀向郑德明借款10000元,并向郑德明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兹有邵永冀向郑德明借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此据借款人:邵永冀20**.10.18如有纠纷管辖权归出借人身份证所在地”。邵永冀并在该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及借款人处按指印。此后,邵永冀未能归还借款,郑德明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郑德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邵永冀出具给郑德明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来源合法,该证据已证明了邵永冀向郑德明借款10000元的事实。故郑德明要求邵永冀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郑德明要求邵永冀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止的利息。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故郑德明要求邵永冀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止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邵永冀应于郑德明主张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邵永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与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邵永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郑德明的借款本金10000元。二、邵永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德明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郑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0元,由郑德明负担50元,邵永冀负担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熙审 判 员 缪建林人民陪审员 朱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娴附本判决书依照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