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永伟、王军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永伟,王军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413号原告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地址: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罡头村。委托代理人李志彬,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伟,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行唐县西霍同村人,农民。被告王军英,女,1980年7月19日生,汉族,行唐县西霍同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伟、王军英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原告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乐市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新乐市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彦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