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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秋与侯孝珍遗产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秋,侯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秋,女,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侯孝珍,女,生于1958年3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秋与被执行人侯孝珍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按本院(2016)川1703民初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份额继承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正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