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建文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484号原告郑建文,198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梦梦,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现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完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梦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建文工资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梦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