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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景锋与杨华伟、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锋,杨华伟,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218号原告:李景锋,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杨华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31号四层。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男,住河南省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亚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李景锋与被告杨华伟、河南奥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郑亚明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李景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景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景锋负担。审 判 长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梁国建人民陪审员  李中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