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39号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注册号500384000005277。法定代表人夏于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方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军,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川书 记 员 肖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