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斯国斌,洪天梅,斯开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03行初11号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号兴利达大厦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3607695M(1-1)。法定代表人:陈伍玖,总经理。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75号。负责人:潮圣奔,乡长。第三人:斯国斌,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第三人:洪天梅,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第三人:斯开轩,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斯国斌、洪天梅、斯开轩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代理审判员 何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