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柏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柏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1117号原告范某甲。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被告柏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责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范某甲与被告柏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立锋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范某乙、被告柏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甲诉称,2016年12月31日11点50分,原告司机驾驶辽JB5X**桑塔纳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纬路与黄山街路口,与被告驾驶的辽JV6X**号吉利轿车相撞,被告承认全责,但与保险公司就赔偿款项没能达成共识,后经阜新市某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修理费用,共计2675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范某甲修理费2675元、误工费200元、评估费300元,以上共计317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柏某某辩称,没有意见。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不计免赔,我公司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凭鉴定报告请求车辆损失为预估损失,并非实际损失,应提供维修发票。依据投保人与我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第7条第一款和第七款的约定,原告请求的车辆误工费、评估费、误工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1时50分许,在海州区三纬路叉口,被告柏某某驾驶辽JV6X**号吉利牌轿车与原告范某甲雇佣的司机王某某驾驶的辽JB5X**号桑塔纳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认定,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3日,原告范某甲所有的辽JB54**号出租车经阜新市某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车损为2675元,并支付鉴定费300元。辽JV62**号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为证明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提供有投保人柏某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保险单复印件、投保人声明等证据材料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柏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原告的出租车误工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停驶损失,且被告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出租车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柏某某赔偿。原告范某甲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修理费2675元,依据车损鉴定报告。2.评估费300元(凭据)。3.出租车误工费200元(200元×1天),此节出租车每天误工费标准依据阜新市出租车市场营运收入行情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范某甲修理费2675元、评估费300元,合计2975元。二、被告柏某某赔偿原告范某甲出租车误工费2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