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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利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73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利勤,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移送执行王利勤罚金一案,执行标的9900元,未执行到位。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利勤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武审判员 张世全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蕊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