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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世明、付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明,付学军,付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49号被执行人郭世明,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职工,住尚义县。被执行人付学军,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尚义县。被执行人付廷顺,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申请执行郭世明与付学军、付廷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学军、付廷顺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72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