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贵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王贵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074号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8543E。法定代表人:何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贵红,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设备租赁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重庆茗森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