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柳春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柳春华,孙晓言,柳玉臣,刘培菊,柳玉青,柳玉芬,刘明敬,林德娟,徐宝,宫本真,唐玉平,高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柳春华,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孙晓言,女,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玉臣,男,汉族,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培菊,女,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玉青,男,汉族,195年10月6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柳玉芬,女,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明敬,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德娟,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徐宝,男,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宫本真,女,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唐玉平,男,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高淑萍,女,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2)福商初字第268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春华、孙晓言、柳玉臣、刘培菊、柳玉青、柳玉芬、刘明敬、林德娟、徐宝、宫本真、唐玉平、高淑萍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