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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太柏与岳阳玖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太柏,岳阳玖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陈远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太柏,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中星苑*栋***房,身份证号码432524196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玖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嘉美大厦1305室。法定代表人:方陆平,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陈远武,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新化县。上诉人曹太柏与被上诉人岳阳玖丰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远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太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太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太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曹太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震鹏审判员  易小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炼 关注微信公众号“”